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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纠纷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bdldldlaw.com/

  张博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那么具体怎么认定可撤销婚姻根据相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还有更多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当他人利用胁迫的方式要求结婚的时候,是可以被撤销的。那么具体情况下。哪些婚姻可以被撤销呢怎么申请撤销婚姻呢关于这些问题,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1、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毁掉对方容貌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二、怎么申请撤销婚姻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我们可知,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并且使某人产生恐惧,从而强迫他们结婚的时候,这种婚姻是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撤销,还有更多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详细内容,请看上文。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撤销婚姻纠纷

  结婚属于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结婚属于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4日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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