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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婚姻诉讼答辩状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bdldldlaw.com/

  张博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婚姻就是指男女之间互配配偶的行为,正当的婚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我国有专门的婚姻法保护婚姻。结婚以后感情不合可以选择离婚,但是还有一种是可撤销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上文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我国《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一条,即婚姻中的一方是受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的。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则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请求撤销该段婚姻。而此时,若是因为有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话,则就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婚姻诉讼答辩状

  婚姻等级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结婚是被父母强迫或是胁迫,自己根本就不想要结这次婚,等于并不是心甘情愿,于是就会打算去法院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维权。那么,婚姻诉讼答辩状怎么写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x诉xxx县民政局为x与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对其诉讼请求的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x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x承担。

  对其事实和理由部份的答辩:

  1、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x诉xxx民政局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x的起诉。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里指的五年,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年,而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计算的五年。本案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1994年3月29日,而x起诉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已过了18年,已超过法定5年起诉期限。

  2、被答辩人诉称本案的被告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单方为答辩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是无中声有,歪曲其案件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仅有被答辩人本人亲自向xxx县民政局提供的被答辩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且共同到了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初被答辩人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虚假陈述了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这一事实,当时在场的不仅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婚姻登记现场,而且被答辩人在怕办理不了结婚登记,还特意请到了时任村委会书记即被答辩人的姑父随同本案被答辩人在登记现场。被答辩人诉其xxx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的材料系被答辩人x本人提供,而非本案被告xxx县民政局提供的,其被答辩人就是是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你被答辩人不提供自己所在的村委会婚姻状况证明,不可能xxx县民政局无凭无据给你被答辩人自作主张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证书上并且还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结婚登记照片,二个一起照了结婚登记照,没有你被答辩人一起去,不可能答辩人一人可以去照的。结婚登记办理后,并当年的春节后还分别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家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在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离婚的庭审笔录中被答辩人已向贵院作了陈述,这些均能够证实到被答辩人是知道和应当知道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这一法定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xx县民政局及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答辩人x的行政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

  二、被告的答辩状法院会通知原告吗

  作为被告的一方,法院在送达传票时有一份应诉通知书,有一条;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答辩状是提交给法院,再由法院送达给其他当事人。被告是在收到起诉书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答辩状的其他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婚姻诉讼答辩状的相关法律内容,其实被告的答辩状原告是可以看的,既然法院已经给了原告看了,说明原告已经不能够弄些什么了,同时被告也可以看原告的答辩状。被告的答辩状到了法院之后原告想要看被告的答辩状该怎么做才可以,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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