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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是怎么计算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bdldldlaw.com/

 张博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从效力来讲,是书面订立的合同更有保障的。但并不意味着口头订立的合同无效。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口头合同生效的情形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适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不宜采用口头订立合同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是怎么计算

  现在社会无论是买房买车还是做生意,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当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信用原因违反合同,就会造成低约过失。那么缔约过失赔偿是怎么计算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赔偿是怎么计算

   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又称先契约,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至于何谓缔约过失,学者们的归纳见仁见智,聊举几例: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


  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


  缔约过失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


  三,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缔约过失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的范围,笔者认为,《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该法第七章违约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的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上文就是为大家介绍缔约过失赔偿是怎么计算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通俗的话讲缔约过失就是合同双方中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如果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上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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