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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bdldldlaw.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一些弊端。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有哪些请看下面编辑的介绍。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积淀的结晶,结婚只是一种形式,对两者关系的界定。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而钱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岂不飞得更快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此外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恋爱的男女,应该以真爱而结合,不应因为美貌、金钱而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爱情、信念的结合,对于爱的信任,对于婚姻的忠诚,没有必要去婚前公证。除非,对婚姻抱着不真诚的态度。当然结婚并不能保证不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一天,婚前财产公证会减少许多纠纷,这样的想法是理智的。没有人会在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的情况。因而只有信任与真诚,才会使婚姻更加美满,使婚前公证完全没有它的意义。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确,每个人对婚姻都有着长长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为了爱情结婚,有的人为了贪图财产结婚,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而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保护。因而婚前财产公证也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影响。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结婚的实质发生冲突和现实生活的目的不同,与我们期望的传统的感情存在着差异。

  如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观念也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现实与爱情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不知不觉中现代人的爱情变得越来越现实,婚前的财产公证就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需要公证的爱情我们需要吗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许多方面让人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相关法律法规推荐:

  婚前财产公证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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